2009249期 馬后炮解太湖
發表于:2009/9/13 7:16:00
馬后炮:解太湖249期之--“黨政軍”
黨政軍:5或15
一把抓:黨政軍一把抓的是“一把手”,解5或15。
要鳴冤:古時候擊鼓鳴冤擊的是“登聞鼓”。鼓形解0,鼓槌解1,鼓加槌解10或為和值。
先敲它:0、1、10
550、555、510
馬后炮預測:
百位:6、7、1
十位:8、3、2
個位:5、0、7
和值預測:11、1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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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聞鼓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許多政權實體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權的控制,他們除頻繁地直接參與或干預司法審判活動外,還建立了直訴制度。
從晉武帝時起,開始在朝堂外懸置登聞鼓,允許百姓擊鼓鳴冤,直接向中央申訴。
北魏也在京城宮門外懸設登聞鼓,允許擊鼓鳴冤直訴于朝廷。
北宋宋太宗在位間就曾有這樣的記載“京民牟暉擊登聞鼓,訴家奴失母豚一,詔令賜千錢償其值。”所以說,登聞鼓一般是解決如丟豬這類“小事”的,但民事如天,可見在賢明君主執政時期登聞鼓確實有上達民情、監督官僚的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也設立了登聞鼓,并設有專人管理,一有冤民申訴,皇帝親自受理,官員如有從中阻攔,一律重判。到明宣德年間,一位官員曾上奏取消登聞鼓,宣德皇帝以其為祖上所設未肯。之后明代的皇帝大抵昏庸之君,登聞鼓也就漸漸成了擺設。
清朝規定“必關軍國大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普通百姓只有仰望這些規則了),否則不得擊鼓,違者重罪。鼓登聞鼓在清代是名存實亡的。
但總體來說登聞鼓的設立加強了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司法機關的檢查監督,使民間與最高權利有一定連接,為社會正義的伸張帶來過希望。
漫說“登聞鼓”
登聞鼓,是懸掛在朝堂外的一面大鼓。撾登聞鼓,是中國古代重要的直訴方式之一。我們常常在影視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門口擊敲鳴冤的場面,所擊的大鼓就是登聞鼓。相傳堯舜之時,就有“敢諫之鼓”了。凡欲直言諫諍或申訴冤枉者均可撾鼓上言。據史載,周時懸鼓于路門之外,稱“路鼓”,由太仆主管,御仆守護,百姓有擊鼓聲冤者,御仆須迅速報告太仆,太仆再報告周王,不得延誤。這“路鼓”就是后來的“登聞鼓”。
到了晉代,“西平人麴路伐登聞鼓,言多襖謗,有司奏棄市,帝曰:朕之過也,舍之不問。”(《晉書·武帝紀》)。其名為登聞鼓是因其具有“用下達上而施于朝”的功能。晉以后,歷朝都有此制。北魏時,“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表其奏。”隋朝“敕四方辭訟……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唐代規定:“有人撾登聞鼓,……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宋代則專設登聞鼓院(鼓院)和登聞鼓檢院(檢院),兩院均受理吏民申訴之狀。元、明、清也都有鼓院或鼓廳,均以受理四方吏民之訴為主要任務。
登聞鼓在歷史上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是可直達圣聽,伸冤雪濫。南梁天監年間,吉玢之父被人誣陷入獄,判為死罪,當時只有15歲的吉玢“撾登聞鼓,乞代父命”,梁高祖聞而感之,“乃宥其父”(《梁書·吉玢傳》)。北宋靖康元年春,金兵南下,直抵開封。宋欽宗為討好金人,罷了力主抗金的尚書右丞、東京留守李綱之職,并割三鎮予金人。消息傳開,京城軍民義憤填膺,以太學諸生陳東等為首的數萬都民伏闕上書,要求復用李綱,并登階擊鼓,喧呼動地,迫使宋欽宗復了李綱之職。明宣宗時,軍士閻群兒等九人被誣告為盜,判為斬刑。家人拼死撾登聞鼓訴冤,覆案之后,果然發現冤狀,九條人命得救于刀下(《明史·刑法志》)。二是可懲治貪官汙吏。宋太宗雍熙年間,開封城寡婦劉某與人通奸,被告其夫前室子王元吉發覺。劉某恐奸情泄露,先發制人,唆使小啤誣告王在食中置毒、謀害后母,并厚賂推勘官吏。推勘官吏以嚴刑掠治,王不得己誣伏。王妻不服,撾鼓上訴,太宗親問其狀,冤情大白,“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御史鞠問,……推官及左右軍巡等削任降秩,……及推吏受贓者,并流海島。”宋徽宗時,戶部尚書蔡京強占四鄰民田,受害百姓撾鼓上訴,結果蔡京“坐罰金二十斤 ”(《宋史·范正平傳》)。三是可發現弊端,促成改革。宋初有人撾登聞鼓,訴鄉試貢舉有不公平的情況,蘇易簡受詔赴貢院,改用糊名考試。糊名之法成為以后科舉考試中一項防止作弊的重要措施。宋時“十日一慮囚”的規定也是撾登聞鼓上訴冤濫而后制定的,及時察覺誤枉之情,成為宋代的定制。四是可發現一些有用之才,激勵士風。宋代的蘇舜欽,就是因在玉清昭應宮遭災后詣登聞鼓進表上疏,深得天子賞識而為日后仕途鋪平道路的。宋仁宗時,韓琦任職中山之地,政廉治安,受到當地百姓擁戴,皇祜三年(1051),數千百姓撾登聞鼓,要求朝廷留任韓琦,不要更代。仁宗嘉嘆非常,詔從百姓之請,并遷韓為觀文殿學士,以激勵天下士風。
當然,登聞鼓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如被別有用心者作為誣告的工具,撾鼓之訴者也并非都可以得到昭雪,特別是封建社會后期,對撾登聞鼓的限制很嚴,北宋時,百姓遺失一頭豬,即撾登聞鼓上訴,宋太宗詔令賜千錢作為賠償,并對宰相說:“似此細事悉訴于朕,亦為聽決,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臨天下,可以無冤民矣。”(《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四)真是民無小事!到了清代,“必關軍國大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可擊鼓,否則不得擊鼓。上訴程序須從基層到各衙門后,仍不得伸冤者,方許撾鼓,否則要處以重刑。受理聽斷者由皇帝而主管大臣、由主管大臣而一般胥吏,并非都可“直達圣聽” 了。這樣,登聞鼓逐漸失去了直訴工具的性質,成為一個象征性的“達聞”之具了。
盡管登聞鼓己成陳跡,我們也應該慶幸歷史上,畢竟有過老百姓不用拿上訴費就可以直訴冤屈、可以越級上訪上訴、直達圣聽的時候,有過不但不對上訪上訴者窮追堵載,反而“有人撾登聞鼓,……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的時候。僅為這一點,我們也不應忘記歷史上曾經有過的“登聞鼓”!
